婚宴後拉肚子!大直典華挨告食安衛生差

[台灣新聞雲]記者 謝志明/台北報導

https://www.lawsq.com/book/4583548529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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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6日於被告營業處參加 婚宴,宴畢後因食用被告於婚宴所提供無可合理期待之安全 性食物,使原告於2月16日上午身體不適,經確診為急性胃 炎,同時達約50人參加婚宴者皆有相關症狀,可知原告食用 被告提供之商品與原告之急性胃炎有相當因果關係。原告因 上述急性胃炎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(下同)4,592元,且原 告之工作因該急性胃炎影響甚鉅,原告遭扣薪821元;另原 告將被告聯繫過程之談話錄音檔逐字翻譯,亦支出5,000元 。因上開事件,原告身體、健康及精神都受到損害,被告應 賠償原告經神慰撫金89,587元。為此,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10萬元(4,592+821+5,000+89,587)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,請准宣 告假執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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